2005年4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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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版: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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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供电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
王先生问:
年初,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到我厂查抄电表,并开具了3.2万元的用电发票。后电管站向市供电局汇报后要求我厂在5日内缴清电费,逾期不缴将停止供电。请问,停止供电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?
本报作答:根据供用电规则的规定,供电局有权在用户不按期缴费时停止供电,这是供电局依法和依合同所享有的民事权利,因此,停止供电行为是行使所有权的民事行为,而不是供电局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