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4月2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停止供电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
  王先生问:
  年初,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到我厂查抄电表,并开具了3.2万元的用电发票。后电管站向市供电局汇报后要求我厂在5日内缴清电费,逾期不缴将停止供电。请问,停止供电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?
  本报作答:根据供用电规则的规定,供电局有权在用户不按期缴费时停止供电,这是供电局依法和依合同所享有的民事权利,因此,停止供电行为是行使所有权的民事行为,而不是供电局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行为。